1,討債公司在我國確實無法進行工商注冊,在工商注冊一塊討債公司是沒有辦法注冊,因此單獨以討債公司名義經營的,就是違法經營 2,企業,團體,個人協助他人索討合法債務的,法律并不禁止,也就是說,如果某個個人說幫助某某某要債,并得到某某
一、討債公司的經營范圍在法律上不被認可。目前注冊的“討債公司”,一般以信用征信公司為名處理次級債務,屬于法律上的債權轉讓問題,是合法的。一般來說,他們也不叫討債,叫“商賬催收”,受托幫忙討債的人即“商賬催收師”。
討債公司,雖然已合法的組織形式及合法注冊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債務人等討債手段或行為的,屬于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也是違法行為。 國家堅決杜絕一切形式的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的,國家
二、委托他人討債是否合法。他人能否拿著自己的欠條及委托書去幫自己討債?我們認為在民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雖然受托人與欠債人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受托人持有債權人的委托書,說明其持有的“借條”等債權憑證是有合法的來源。因此 ,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幫自己討債,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討債公司,雖然已合法的組織形式及合法注冊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債務人等討債手段或行為的,屬于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也是違法行為。 國家堅決杜絕一切形式的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的,國家
三、委托合同約定的部分條款是否有效?委托討債的合同中約定商賬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討債,如有這樣的行為則與委托人無關,此條款的效力是怎樣的呢?律師認為,委托合同中雖有這樣的約定,但并不能完全擺脫,因以非法討債給債務人造成傷害的法律責任,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中的約定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對于合同之外的人沒有約束力。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講,做出這樣的約定,說明你已預料到受托的人,對于債務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債,如果你對受托人非法討債的行為確實不知情,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但還是存在民事責任的風險。
其實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我國法律中更有明確規定。法院不敢依法處理,除了我們國家的歷史傳統國情外,怕也是為了不讓自己背上一個罵名。至于討債公司,不建議你找,上面幾位也說過了,相信你對他們的性質也有一定了解。之所以會有討債公司,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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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討債公司討債合法嗎
討債公司,雖然已合法的組織形式及合法注冊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債務人等討債手段或行為的,屬于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也是違法行為。
國家堅決杜絕一切形式的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的,國家最終會撕破合法外表,將非法行為繩之以法。
另外, 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早已發布了《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要求停止“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
1995年,*部、國家工商總局也發文禁止這類企業的注冊。
2000年,國家經貿委、*部、國家工商總局又聯合下發文件,再次明令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
討債公司幫忙要債合法嗎
討債公司,雖然已合法的組織形式及合法注冊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債務人等討債手段或行為的,屬于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也是違法行為。
國家堅決杜絕一切形式的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的,國家最終會撕破合法外表,將非法行為繩之以法。
另外, 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早已發布了《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要求停止“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
1995年,*部、國家工商總局也發文禁止這類企業的注冊。
2000年,國家經貿委、*部、國家工商總局又聯合下發文件,再次明令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
如果找討債公司討債是否可行?可能出現什么樣的法律問題?
1、所謂討債公司,實際上是接受你的委托去代理你要債,只要這個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可以委托。
2、委托討債公司討債,必須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合同,合同中必須注明公司應采取合法的手段討債,否則任何后果與你無關。
3、最安全、合法的手段是委托當地的律師幫助你。
找民間討債公司的人討債合法嗎
首先,目前我國禁止注冊成立“討債公司”。一些所謂的討債公司要么沒經過工商注冊,要么是以咨詢服務等其他名義注冊的。其次,對于接受債權人委托代為與債務人交涉催要債務的人而言,正常交涉催要可以。但不能有違法行為。如果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給他人造*身傷害等違法行為,視情況和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排除刑事責任的可能
要賬公司是合法的嗎
討債公司,雖然已合法的組織形式及合法注冊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債務人等討債手段或行為的,屬于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也是違法行為。
國家堅決杜絕一切形式的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的,國家最終會撕破合法外表,將非法行為繩之以法。
另外, 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早已發布了《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要求停止“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
1995年,*部、國家工商總局也發文禁止這類企業的注冊。
2000年,國家經貿委、*部、國家工商總局又聯合下發文件,再次明令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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