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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存款人和投資人保護制度包括存款保險制度、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個人債權收購制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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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是為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于2015年2月17日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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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1、是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2、是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3、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4、是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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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1、是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2、是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3、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4、是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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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1、是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2、是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3、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4、是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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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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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的主體包括保險人、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有償、互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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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實施后對保險行業有重大利好。實施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業必須向存款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費,會增加銀行的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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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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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