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這種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2、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雙是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3、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于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采取支付傾向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4、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人之間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5、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措施。現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準備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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