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訂立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保險合同在訂立時主要包含要約、承諾以及合同成立三個主要步驟。
1、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該意思表示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
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如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單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了新的意思表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新的要約。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后,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
但是,保險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即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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