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在厘定保險費率時總體上要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具體包括下列幾個原則。
1、充分性原則。充分性原則是指所收取的保險費在支付賠款、營業費用和稅款之后,仍有一部分的結余。可見,充分性原則的核心是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如果保險費率過低,就會降低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結果使保險人的經營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不利于穩健發展。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上,為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保險人常常不惜以降低保險費率來吸引顧客。為了貫徹充分性原則,避免惡性競爭,很多國家都對保險費率進行管制,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公平合理原則。公平是指一方面對保險人來說,其收取的保險費應與其承擔的風險相當;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來說,其負擔的保險費應與其獲得的保障相當。合理則是指保險費率應盡可能合理,保險費的多少應與保險種類、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相關聯,保險人不能為追求超額利潤而片面制定過高的保險費率。
3、穩定靈活原則。穩定是指保險費率應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以保證保險公司的信譽。穩定的費率有利于保險公司的業務核算,也使被保險人的保費支出保持穩定。不穩定的保險費率會給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帶來負面影響。同時,堅持穩定原則并不是要求保險費率保持一成不變,也要隨著風險的變化、保險責任的變化和市場需求等因素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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