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四種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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