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不論是否足額保險,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而不是按責任比例分攤損失,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比例賠償方式指按照保險金額和出險時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來進行賠償。這種賠償方式在計算賠款時,如果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實際價值一致,按照保險財產實際損失賠償。
如果保險金額低于保險財產實際價值,其差額視作被保險人自保,應按照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比例賠償。
至于保險金額超過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部分,應視作無效保險,保險人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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