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傷害險簡稱建工意外險,由于它是一種團體險,因而又稱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
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此《建筑法》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修訂,新修訂的《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如果按照1998年的《建筑法》,意外傷害險就是強制險。而按照2011年的《建筑法》,意外傷害險就不是強制險。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用的詞是“應當”,而“應當”的含義就是“必須”(是特殊情況除外的必須)的意思,并不違背《建筑法》的“鼓勵”,所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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