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它大體分為三個部分: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整體來說,股票集合競價期間是不會成交的,只有到9:25分,集合競價結束的時候,才會產生成交,產生開盤價。集合競價過程中同樣依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成交,如果申報價格相同,那么誰先申報得早,誰先成交。申報買賣手數的大小不是競價成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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