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存款是信托機構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
委托存款亦稱“特約信托存款”,是委托人指定資金用途的信托資金。對委托存款,受托人必須按委托人指定用途使用,但不負責資金運用的風險。
一、資金性質不同。
1、信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一般特征,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委托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托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委托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系變為金融信托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系,但這并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
二、對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不同。
1、信托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復循環,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較大。
2、委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受單位的委托代為運用委托資金,委托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一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劃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
三、管理方法不同。
1、信托貸款國家管理比較嚴格。
2、委托貸款國家管理較松。
四、法律關系不同。
1、信托貸款的法律關系為信托。
2、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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