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累計首次原則”,是指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含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同時),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所對應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的相應指標的比例累計首次達到100%以上的。
或者所對應的發行股份的數量,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比例累計首次達到100%以上的,合并視為一次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規定申報核準;
前述60個月內分次購買資產的,每次所購買資產對應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凈利潤,以該購買事項首次公告日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相應指標為準。
另外,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累計首次原則”中有關“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規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開發行之日起發生的控制權變更。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七號——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所謂“收購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本次重組后將成為上市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組前,已通過收購、無償劃撥等方式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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