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什么意思?一起來看看吧!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它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由于它是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其刑期雖然較之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的管制要短,但在性質上比管制重,又由于它的刑期短,因而又是對犯罪分子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的三種剝奪自由別中最輕的一種。
知識拓展
從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于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拘役和坐牢有什么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坐牢是因違犯刑法的規定而遭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2、被判處拘役可產生廣義上的坐牢結果,但坐牢還可起因于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
3、二者的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執行;廣義的坐牢場所,不僅包括拘役所或者看守所,還包括監獄以及其他場所;
4、二者的期限不同,拘役刑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數罪并罰的,不能超過一年;坐牢的期限會因為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拘役是否有案底
1、刑事拘役有案底。
2、拘役是法院對刑事犯罪行為依法判處的一種刑罰,是我國刑法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來判決,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短時間剝奪其人身自由,強制要求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拘役有刑事記錄,且該刑事犯罪記錄會被記入被判處拘役的公民的個人檔案中,被載入檔案的犯罪記錄一般在公安機關所保存,終身都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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