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車盜搶險,保險標的是“全車”,因此如果僅僅是某些零部件被盜搶,如被盜一只輪胎,或車內的其他財產被盜搶,如后備箱內的東西丟失,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
但是,對于車輛被盜搶期間內,保險車輛上零部件的的損壞、丟失,保險公司一般負責賠償。當然,這是指在被盜車輛最后被追回的情況下,否則,保險公司應按約定賠償全車損失。
另外,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也不負責賠償。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肇事人(大多數情況下為實施盜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其他人員)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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