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保單存在三個關系:投保人(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
一般成年人的保險中,投保人和受保人是同一個人;而小朋友的保單,則父母其中一位作為投保人,孩子作為受保人。在有些情況下,丈夫或者太太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全家申請保單,從而起到一定的自我保障的作用。
舉個例子,一位太太以投保人的名義,為自己、丈夫和孩子投保了三份保單。在保單生效若干年后,該丈夫想偷偷地把錢轉移到其他地方,于是動起了保單的主意。他以受保人的名義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而保險公司則以他并非是保單持有人的原因,拒絕請求。
因為從保險法來看,受保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變更、解除及轉讓保險合同等投保人應當享有的合同權利、承擔投保人的合同義務。由此你就能夠猜出為何當初以太太名義來持有保單是明智的了吧?
那當夫妻離婚后,這樣的保單還是否有效呢?其實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保險合同是承擔受保人的風險,至于保費是誰繳納,并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風險程度的判斷,也不會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因此,投保人和受保人是否離婚,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其實沒什么影響。
不過前夫和前妻之間已經失去了可保利益的關系,也沒有理由繼續延續互保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受保人就有權利提出變更持有人為自己,在不取消保單的情況下,對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分割,尚未支付完的保費由受保人自己繼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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