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2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而且有證據證明,那么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出借人正常起訴即可。
法律規定的是二年的訴訟時效。但是二年期間只要能證明你想債務人要過所欠工資,從索要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發生以下情況時,訴訟時效中止: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在該情況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計算。不完全是打完欠條后超過二年就不能起訴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超出追訴時效仍可起訴,法院仍予以受理,但喪失了勝訴權,即不能勝訴,所以,超過追訴時效起訴毫無意義。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指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依照該方法仍無法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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